close

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paper/1169913?utm_medium=P

如果只有跟蹤,目前刑法是沒輒的。

噁男沒有限制櫃姐的行動自由-->妨害行動自由罪(X)

沒有逼櫃姐做一定行為,也沒有妨害櫃姐行使權利-->強制罪(X)

跟蹤、彎腰看大腿也不會是恐嚇行為-->恐嚇罪(X)

也就是說「跟蹤」並非刑法的犯罪,警察沒法依刑事訴訟法逮捕現行犯規定逮捕噁男,也沒法用妨害自由罪嫌將噁男移送。

那本則新聞當中警察說的逮捕現行犯是(黑人問號????)

跟蹤雖然不是犯罪,但仍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,可處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,因此警方可以依照社維法第42條之規定,即時制止、強制帶到警局。

社會秩序維護法
(第89條)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:二、無正當理由,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者。
(第42條)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,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,並得逕行通知到場;其不服通知者,得強制其到場。

arrow
arrow

    宋豐浚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