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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解是相當貼近人民生活的法律制度,每當發生民刑事糾紛,往往可以透過調解快速地解決,避免繁瑣的訴訟程序,節省勞力、時間、金錢花費。

 

然而,一般民眾因不諳調解相關法令,以致不知「怎麼聲請」、「到哪裡聲請」,或不知「調解進行時」、「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後」應該注意的事情,進而造成自身權益損失,甚為可惜。我執業前曾任區公所調解會秘書,對此制度的實務運作甚為熟悉,故希望藉由一系列文章解說,讓大家樂於利用調解,圓滿解決紛爭。

 

調解最白話來說,就是替發生糾紛的雙方找一名和事佬,促成雙方的和解,當和解成功,具法律專業的人員便會依和解條件製作調解書(或筆錄)(註1),再將以上文書呈送法官,若法官看完認為內容都ok就會蓋章(也就是「核定」),這時候調解書(或筆錄)的效力就=確定判決了,假使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條件,他方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。

 

Q:甲、乙發生車禍,乙受傷支出醫療費10萬元,乙選擇下面哪種方式較好?
(一)到調解會調解。
(二)與甲寫和解書。

A:
如果乙選擇(一),而經委員調解後,雙方同意「甲於一週內支付乙8萬元」,但一週後甲卻爽約,若乙已經收到經法官核定的調解書,就不需要再去法院告甲,可以直接用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(註2)。
如果乙選擇(二),和解條件同上,因為該和解書沒有經過法官的確認,故效力≠確定判決,乙若要向甲索討8萬元,還是要去告甲(或聲請與甲調解),請求甲履行和解契約。

 

◆註1:在調解成立情形,若在鄉鎮市區調解會調解,由調解會秘書製作「調解筆錄與調解書」,調解筆錄記載內容跟調解書一樣,法官會核定的只有調解書,筆錄僅供當事人參考;在法院調解,則是由書記官製作「調解筆錄」而已,沒有調解書。

 

◆註2:據我的經驗,法官核定的時間約幾週至一個多月不等,故上面的例子,乙可能因為還沒收到調解書而無法聲請強制執行,所以如果金額不大,建議要求「當場給」,以避免上述的窘境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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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宋豐浚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