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new/realtime/20180119/1281294/

使用GPS跟監,是徵信業常用的跟監方法,但是這是合法的手段嗎?

以下只先探討刑事責任的部分。

Q:妨害秘密罪?


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: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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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paper/1169913?utm_medium=P

如果只有跟蹤,目前刑法是沒輒的。

噁男沒有限制櫃姐的行動自由-->妨害行動自由罪(X)

沒有逼櫃姐做一定行為,也沒有妨害櫃姐行使權利-->強制罪(X)

跟蹤、彎腰看大腿也不會是恐嚇行為-->恐嚇罪(X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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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new/realtime/20180119/1281594/

翻雲完後翻臉的新聞,屢見不鮮,因為只要「違反他人意願」+「性交」=強制性交罪。

但事實上如果要翻臉吉人,也不是那麼簡單,關鍵在「違反意願」的認定。

一般人在上床前,不會去找人來見證你情我願(多p除外),所以到底是不是被逼的,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,這也導致了違反意願與否認定的困難。

因此,實務上大多是由一些間接的事實,去判斷到底有沒有違反意願,常見的證明方法,像是去看「被害人被害後的情緒反應」、「雙方互動情形」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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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哪裡聲請調解?

Q1:甲(住台中大里)駕駛自小客車,在台中后里不慎擦撞乙(住台中后里)所有的機車,致該機車損壞。乙今天要聲請調解,可以向哪裡聲請?

A:后里:(X) 大里:(O)


講完答案乙就跳起來了:「我是被害人耶!我的車也是在后里被撞的,為啥要去大里?」


因為民事事件,鄉鎮市調解條例(下稱鄉調條例)採取「以原就被」原則,你要聲請跟對方調解,就必須到對方住居所所在的調解會(鄉調條例第13條第2款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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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解是相當貼近人民生活的法律制度,每當發生民刑事糾紛,往往可以透過調解快速地解決,避免繁瑣的訴訟程序,節省勞力、時間、金錢花費。


然而,一般民眾因不諳調解相關法令,以致不知「怎麼聲請」、「到哪裡聲請」,或不知「調解進行時」、「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後」應該注意的事情,進而造成自身權益損失,甚為可惜。我執業前曾任區公所調解會秘書,對此制度的實務運作甚為熟悉,故希望藉由一系列文章解說,讓大家樂於利用調解,圓滿解決紛爭。


調解最白話來說,就是替發生糾紛的雙方找一名和事佬,促成雙方的和解,當和解成功,具法律專業的人員便會依和解條件製作調解書(或筆錄)(註1),再將以上文書呈送法官,若法官看完認為內容都ok就會蓋章(也就是「核定」),這時候調解書(或筆錄)的效力就=確定判決了,假使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條件,他方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。


Q:甲、乙發生車禍,乙受傷支出醫療費10萬元,乙選擇下面哪種方式較好?
(一)到調解會調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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